根据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药采办发〔2011〕13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我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2016年11月30日前医疗机构提出的备案采购药品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以及按有关规则(已有进口产品中标或已纳入备案采购目录的药品,现申请备案采购的国产品直接进入议价程序)拟纳入备案采购目录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材料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7年3月24日至3月30日止。
四、其他事项:
1.尚未递交基础库产品资料的企业请尽快递交资料。
2.公示结束后将开展相关产品的价格梳理工作。
3.2016年12月1日起医疗机构提出的备案采购申请将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6〕56号)执行。
4.联系方式:电话:0571-86401737;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 373号(6号创意产业园1号楼一楼)。
附件:1.评审结果(表一、表二、表三)
2.按有关规则拟纳入备案采购目录的产品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