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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药品

发布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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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9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咸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陕医保发〔2019〕24号)工作要求,做好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下简称扩围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质量为基础,以政策引领为抓手,通过落实试点扩围工作,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原研药和仿制药充分竞争,实现生产企业交易成本降低、医疗机构医疗成本下降、患者医疗负担减轻、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提升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咸阳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咸阳市辖区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参与,自愿参加试点扩围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试点扩围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按照省统一部署,咸阳市执行陕西药品集中采购 25 个中选药品价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确保完成依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的上年历史采购量的50%-70%约定采购量。在省上确定的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需要采购中选药品,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强化采购和使用管理。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三)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和按照合同约定采购量供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配送的监管,将中选药品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查,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安全。建立企业诚信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时上报省医保局,予以处罚。加强对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的指导管理,确保供应 及时、到位,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四)加强非中选药品的管理。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同通用名下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对纳入试点扩围的 25 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四、职责分工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实施试点扩围工作。定期组织扩围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我市落实扩围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分解确认、签订购销合同和采购、配送、药款结算等工作;完善医保基金预付、药品采购款结算、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总额预算等医保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的监测、分析、预警、上报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畅通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的政策通道,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中选药品质量,督促流通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中先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处置中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对中选药品流通的指导。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8日至11月15日)。
    传达中省试点扩围精神,积极准备开展试点扩围工作。 
    (二)出台配套政策阶段(11月20日至11月20日)。
    研究制定落实试点扩围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政策要求,及时出台助推试点扩围相关配套措施。 
    (三)执行采购结果阶段(11月21日至12月9日)。
    市医保局依据省上分解确认的任务量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相关医疗机构,并签订购销配送合同,各项准备工作就绪。12 月 10 日,参与试点扩围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四)总结经验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
    对试点扩围工作进行评估总结,为完善政策积累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试点扩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加强对试点扩围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试点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每季度召开一次对接会议,分析中选品种采购、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3日前要向市试点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明确主体责任、落实带量采购。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扩围工作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为扩围工作中选品种的采购主体。按照明确的中选品种年度约定采用量,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依法合规与中选企业或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按时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药品供应配送约谈机制和制约机制,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中、省相关政策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罚。                        
    (三)落实基金预付、保证及时回款。按照中选药品的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确保及时支付药款。在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拨付预付款,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在签订购销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30%预付;采购量达到约定量50%后,再预付一定比例,且两次预付总和不低于药品采购款的90%。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根据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予以清算。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要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县域医疗卫生机构 25 个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通过“三统一”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结算或与生产(配送)企业直接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间列入考核指标,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自愿参加扩围工作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采购中选品种由药店与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签订合同,不实行医保基金预付。
    (四)完善支付方式,建立激励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研究建立激励考评机制,科学合理支配因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结余的资金。
    (五)实行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试点扩围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过渡期,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自愿参与扩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允许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六)完善考核机制、加强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抓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加强中选药品的使用情况监测,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完善约谈、通报和惩罚违规医疗机构的措施,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七)强化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加大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实施对中选药品的全覆盖现场检查。实行日常检查、飞行检查有机结合,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查,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安全。适当增加检测频次,确保每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安全和药品使用单位不出现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
    (八)建立监测和短缺预警。将国家集中采购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的情况,并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市试点扩围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试点扩围工作落实。 
    (二)密切配合。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照中、 
    省的统一部署,依据职责分工,按我市实施试点扩围工作的时间表、线路图,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导致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市试点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的解释引导。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障扩围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导。要发挥督导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对试点扩围工作进行督促考核、定期通报、总结评估,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相关县市区和医疗机构要开展重点督查。如有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市扩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咸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时间安排表和咸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附件:咸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时间安排表和咸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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