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已正式开通,为使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尽快选择和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根据本企业药品配送需要,选择和确定已通过审定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
㈡药品配送地区按属地划分,最小区域可确定为区(县)。
㈢一个地区可以选定多家配送企业。
㈣全部选定配送企业后,按平台要求在网上提交确认信息。
㈤生产企业在每一个采购期开始时,可以根据上一采购期的情况,对配送企业进行调整。
二、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根据已授权本地区的配送企业信息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确定相关药品与配送企业的关系。
㈡“药品采购目录”是本医疗机构所要采购的药品目录列表。医疗机构原则上在每一个采购期开始时,可以按年度对药品采购目录进行调整和维护,采购周期内只有“增加采购药品”的权限。
㈢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药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㈣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需变更则应由生产企业、原配送企业、新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共同签署意见,市卫生局审核,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㈤全部选定配送企业后,按平台要求在网上提交并确认信息。
三、其它注意事项
㈠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前;医疗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前。愈期平台将关闭生产企业的配置权限和医疗机构更换配送企业的权限。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配送企业,需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㈡在完善本机构基本信息和产品信息时,请按平台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数据项。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057,0531-67873098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