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于7月1日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照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参照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最低挂网价格对在我省挂网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进行了比对,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抓紧确认。
一、参加本次确认的药品及生产企业
经汇总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数据,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跟进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确认目录》(简称《目录》,详见附件1)。凡列入《目录》且属于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生产企业均需参加本次价格确认。
二、办理确认的办法和时间
未中选药品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与北京市、天津市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药品价格等于或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和本地现行医保支付标准。凡参加确认价格的企业,授权人须于2019年6月26日至6月28日17时前,将法人《授权书》(详见附件2)和《药品价格确认函》(详见附件3),递交到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对本企业药品在我省挂网价格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将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同时接受相关企业的申诉说明。
三、确认结果
凡经过企业确认并通过审核认定的药品,将作为我省跟进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进行挂网,企业不确认价格的,取消挂网资格。
四、办公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28号(河北省卫计委综合执法监督局院内西二楼)。联系电话:0311-87815881
附件:1.《河北省跟进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同通用名确认目录》
2.授权书
3.《药品价格确认函》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