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及国家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要求,依据药品生产/代理企业申请,现对相关药品行如下调整:
一、部分“挂网采购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并依据企业自主申请、以该品现行全国最低价下调相关药品的“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详见下表),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价格。
二、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该品现行全国最低价下调相关药品的“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详见下表),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价格。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