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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药品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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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7日 所属项目: 2018年采购联盟4+7城市集中采购标,2019年...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省级公立医院:

自《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印发以来,全省公立医院等机构按要求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落实采购任务,试点扩围实施工作有序推进。但部分医疗机构为完成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致使时有患者反映难以买到非中选药品的情况。为保障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同时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中选药品购销协议要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同时对医院原采购使用的非中选药品,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的,各医疗机构也应予以保障,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

二、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有计划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个时期内只供中选药品或只供非中选药品的极端现象;要加大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不良倾向,及时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制止。

三、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宣贯,建立医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群众诉求和合理用药的关系,引导患者优先使用降价后的中选药品;对患者确需的非中选药品,应确保供应。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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