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类限价挂网结果的通知》(吉药采办发〔2019〕13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挂网及调整新挂网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吉药采办发〔2019〕14号),现将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药品分类限价挂网结果执行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根据企业的药品信息确认和维护情况,将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我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药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二、公布新增药品配送企业
现将近期新增的药品配送企业予以发布(详见附件2)。
其他未在我中心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2020年1月10日前登录我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http://122.143.10.76:8888/HomePage/),“进入药品系统”,点击“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类别,进行企业注册,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维护企业信息。
三、选择药品配送关系
按照文件要求,新挂网的药品需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新挂网药品包括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采购吉林省中选药品;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目录中药品;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相关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选择一家或多家配送企业、维护配送关系有效截止日期、确认配送关系。
四、尽快完成议价谈判
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目录在交易系统上线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我中心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与企业开展议价谈判(具体操作请在《服务指南》下载),议价结果不得高于挂网药品的最高采购限价。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尽快完成相关药品的议价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采购吉林省中选药品和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附件:1. 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挂网目录
2. 新增药品配送企业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