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一)新增的89个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详见附件1,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中新增规格详见附件2,请以上两个附件相关企业登录“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完善相关价格信息,价格按医保编码“最小包装单位”测算及填报。填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操作手册》。
(二)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调整至常规目录的92个药品详见附件3,不再作“国家谈判药品”的标识,企业无需操作;
(三)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68个谈判药品(含新增规格)详见附件4,按新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原挂网价格停止执行。谈判药品及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现价格高于本次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的,企业需尽快登录“招采子系统”中“药品招标管理—药品动态调整—价格动态调整”模块进行降价。
(四)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二、时间
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完善相关价格信息和降价的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17:00时。
三、其他填报事项
(一)如企业需填报药品质量类别,应包含a.原研参比(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公告和发布的目录为标识);b.过评仿制药(含视同)(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c.其他(指不属于上述两个类别的其他药品)。
(二)进口总代授权委托书(进口生产企业出具给国内总代理商的授权书),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需上传。格式自拟,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加盖鲜章)或原件扫描上传。
四、其他
(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不在本次填报范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根据2023年12月29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关于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中 三、关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要求,请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国谈同通用名项目”申报。
(二)为保障谈判药品及时挂网,请相关企业按时填报。尚无国家医保编码,请尽快向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维护医保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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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