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0年4月27日在我区执行以来,极大地减轻了群众的就医负担,提高了群众的用药可及性,充分发挥了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引领作用。第一个采购年度即将届满,为继续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和《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新医保〔2020〕34号)要求,现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周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工作的相关要求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关于中选企业采购周期的要求,“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中选品种中的头孢氨苄胶囊的供应企业为1家,采购周期已满,不进行续签,该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后续通知执行。剩余31种中选药品第二个采购周期均按原中选结果续约执行。
(一)采购协议的签订和协议采购量的约定
采购协议期为1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按医药机构第一个采购年度中选药品的实际采购量确定。
(二)时间安排
请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和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釆购中选药品第二个釆购年度续约的准备工作:
1.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有序组织辖区相关医疗机构于4月19日前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第二个釆购年度协议采购量的申报工作。地区申报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存在较第一采购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20%以上的情况,由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作出说明,报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联合采购办公室备案。
2.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于4月20日开展第二个采购年度三方合同签订工作。
3.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原配送企业如有调整,请于4月25日前完成网上配送关系的变更,未做变更的继续沿用上个采购周期的配送企业。
4.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第二采购年度工作于2021年4月27日起执行。
二、落实中选结果工作要求
(一)保障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医药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的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药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各地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各医药机构要确保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的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限制性条件为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药机构科学制定中选药品的年度采购计划,依据临床需求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未完成约定采购用量的,医保保障部门按照未完成比例相应核减该机构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药品使用,医药机构可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其他质量稳定、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各医药机构要避免“一刀切”,保障人民群众多元化用药需求。
(二)确保按时回款。医药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配送企业在医疗机构确认入库后及时提供随货同行单,提高医疗机构回款速度,医疗机构对于中选药品的回款单独建立财务支出款项,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专人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三方合同的签订情况、药品配送情况、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医疗机构的回款情况、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督导本地区集采药品三方合同签订情况,原则上在工作启动前完成三方合同的签订工作,不得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对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采购率低于序时进度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医疗机构建立集采药品使用计划并进行报备;对于非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于中选产品的情况要让医疗机构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告知;医药机构的集采药品回款工作未按照要求落实的,要暂缓该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
附件: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表
联系人: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雅君联系电话:0991-8805076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杨磊联系电话:0991-3552039
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合采购和使用工作办公室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