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内蒙古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规范字〔2017〕3号)和《包头市药采办关于开展药品备案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包药采办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生产企业资质材料和药品材料,进行了严格的核验。已于8月23日—8月29日,对核验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备案采购药品予以公布。
附件:包头市药品备案采购清单.doc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