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17﹞55号)、《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网采系统通知》(吉卫采﹝2017﹞1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政策的通知》(吉财社﹝2017﹞333号)文件要求,为保证网采工作平稳进行,新版药品网采系统(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拟于2017年8月1日零时正式上线运行,同时停止使用原“吉林省医药采购信息系统(药品)”。现将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31日24时关停公立医疗机构在原“吉林省医药采购信息系统(药品)”内新建采购订单、入库、退货相关操作功能,相关系统内查询、销售出库功能仍可使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于2017年8月1日起可通过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门户网站(www.jlyycg.com.cn) 点击“进入药品采购系统”链接打开“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登陆界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USB电子钥匙、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原“吉林省医药采购信息系统(药品)”账号和密码登陆“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进行药品采购(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两票制”实施方案,并选择系统内合格的配送企业进行网上采购,不得违规进行线下采购交易。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家配送企业(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除外)。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按照相关要求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廉洁购销合同》,及时与药品配送企业结算药品货款。
六、原“吉林省医药采购信息系统(药品)”内“省级统一结算”工作最后一个月的结算单和退款单时间为2017年7月。
(一)属于“省级统一结算”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笔汇缴款,应根据2017年7月份网上月结算单金额,于2017年8月10日前及时、足额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开户名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银行账号:0101 0120 1111 6786 78,银行名称:吉林银行长春康平街支行)
(二)属于“省级统一结算”范围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相关功能停止使用前,因未及时网上确认销售(退货)发票最终造成未纳入2017年7月份结算单和退款单的数据,我中心不再负责核算支付。
未纳入2017年7月份结算单和退款单的网采数据所对应的药品应收、应付账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自行对账、结算,如产生经济纠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上述“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已在我中心领取网采账号并通过平台系统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应于2017年8月1日起使用原账号及密码登陆新版“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进行网采工作。
附件
1 、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手册_基层医院(网采经办)
2 、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手册_基层医院(财务)
3 、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操作手册_基层医院(审核主管)
4 、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交易系统非基层医疗机构操作手册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