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本系统已开放“药品信息采集”栏目的“《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表》”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期限:2017年9月11日9时至20日17时。
二、采集范围: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的药品。
三、采集要求: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2017年1月至8月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并承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此价格正常供应。
四、重要提示:
(一)本次采集信息将用于研究确定本市《药品目录》新的支付范围。所有符合采集范围和采集条件,且有意愿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都应参加本次信息采集。之前已纳入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也应参加本次信息采集。
(二)符合采集范围但未审核通过的药品,无法填报《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表》,需审核通过后进行提交;已提交信息采集的药品无法申请一般信息维护,如企业需变更临床支付信息,可先申请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再申请信息采集。之前已纳入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也应参加本次信息采集。
(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及相关政策问答可通过“互动论坛”的“文件下载”栏目,进行查看和下载。
咨询窗口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