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切实做好新平台药械采购资金统一结算工作,确保用户信息和采购资金的安全,现根据《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6〕43号)等文件规定,对各企业办理开通(变更)资金结算功能业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登录新平台进入企业基础库,进行信息维护,填报收款账户信息并提交。
二、现场递交开通(变更)资金结算功能所需材料
(一)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基本户,则需要提供开户银行批准后的《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通(变更)结算功能业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受理时间
即日起,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30-17:00。
四、受理地址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一楼结算窗口(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2号三号楼)。
五、联系电话
0571-86401863
特此通知。
附件:
开通(变更)资金结算功能业务授权委托书(20180508).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