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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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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日,我局会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大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条款,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医保局关于将国谈药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等最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械集中采购在线结算流程,推广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招采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结算药械货款适用本办法。

(二)规定了账户的用途及管理。

1.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业务。省医保局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2.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是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后,在平台登记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确保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了结算操作流程。

1.带量采购。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的清算。带量采购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方式处理。

2.非带量采购。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验收合格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付款协议将药品货款通过监管账户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药企业。清算方式按照带量采购结算的清算方式执行。二是医药机构采购除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其他药械,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且取得医药企业开具的发票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通过监管账户支付给相应医药企业。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办法》对相关单位药械采购货款账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将药械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情况纳入我省药械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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