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重庆药品交易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联合体药品采购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范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