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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0年陕西省药品阳光挂网动态

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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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陕医保函〔2022〕114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现就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局“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总体要求,凡获得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能持续生产、保证供应且质量合格的药品,均可向陕西省药械招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采平台”)申请挂网。药品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进行实时更新。

二、未挂网产品准入

对未在省招采平台挂网的药品,企业可通过省招采平台实时提出申请,勾选确认产品信息后(以国家医保平台数据为准),直接纳入“备选目录”。

三、挂网目录调整

(一)限价挂网目录调整

1.限价挂网目录调入定期受理,每月调整一次。

2.直接挂网目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和备选目录内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列入限价挂网目录:

①需在除广东、重庆之外的3个省级药械招采平台挂网,且挂网价格具有限价属性;

②申报的陕西挂网价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具有限价属性的最低挂网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等;不含各类带量采购产品的中选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除外)。

(二)直接挂网目录调整

1.直接挂网目录调入定期受理,每月调整一次;

2.符合下列目录范围或条件的产品,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

①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

②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上市产品仍按原规定执行);③低价药品不再按“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管理。交易价格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控制标准(化学药品3元/日、中成药5元/日)的药品,均可以通用名、剂型为申请单元按低价药品直接挂网。

(三)备选目录调整

1.因各种原因需要从阳光采购目录(限价挂网目录、直接挂网目录)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

2.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产品,列入备选目录。交易时间以该产品最后一次目录调整时间为准,交易记录不包含通过省招采平台备案采购模块产生的临时采购记录。

(四)目录调整间歇期

自调整结果公布之日起,省招采平台自动标识相关产品的调整间歇。间歇期内,不受理该产品的目录调整申请。

1.由限价挂网目录调入直接挂网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2.调入备选目录的产品,半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五)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医疗救治中临床必需的药品,按照国家或省级相关要求执行

企业进入限价、直接挂网目录的申请,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审核,报省医疗保障局审定后执行;进入备选目录的申请,由省招采平台定期审核后执行。

四、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

1.限价挂网目录中的产品,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挂网企业须在该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省招采平台申请更新挂网价或调整挂网目录。未及时或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并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2.因各种原因不愿按新的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的限价挂网目录产品,可申请列入直接挂网目录或备选目录,也可申请撤销挂网。

3.如需调高挂网价格,应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须同时提供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省医疗保障局审核确认需调高限价的产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招采平台对拟调整的挂网价格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进行公示后,予以挂网。

五、撤销挂网和暂停挂网

1.申报企业申请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撤销该药品挂网。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撤销产品的挂网申请。

2.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要求撤销挂网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立即将相关产品撤销挂网。

3.因违反相关规定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应主动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产品暂停挂网;整改合格后,申报企业递交相关证明文件,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恢复该产品的挂网资格,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4.因自然灾害、技术改造、原料短缺等原因,暂时(一年以内)不能正常供应的挂网产品,申报企业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停挂网。供应正常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对其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及时、如实申请调低挂网价格,申报的挂网价格须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对虚报、瞒报全国最低价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挂网资格,一年内不接受该产品申报。

(二)挂网药品的申报企业,对挂网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完全责任。在我省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均须通过省招采平台阳光配送、公开交易。

(三)省招采平台在动态调整期间,要做好动态调整的组织实施和信息服务工作,确保平稳运行。(四)强化省招采平台监管监测功能。

1.对我省分类挂网等集中采购的政策性信息分别标识。

2.对不愿按全国最低价限价挂网和因各种原因需重点监测的产品,进行追踪调研,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3.对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报相关监督部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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