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药政〔 2018 〕18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医院:
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要求,我们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0日
抄送:省政务办
江苏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6月20日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要求,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在国家对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通过以省为单位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以量保供,进一步降低抗癌药价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癌症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供应稳定;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坚持专项采购与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有机衔接,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坚持依法公开,严格抗癌药集中采购工作程序,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二、采购范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所涉及品种。不包括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2017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和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准入所涉及的抗癌药品。
三、采购方式
本次抗癌药专项采购主要分两种方式进行,保持与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在政策、措施、中标品种等方面相衔接。
(一)议价采购。对《通知》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中,已纳入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且有省级入围的品种,以省为单位与相关省级入围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1. 采集采购数量。采购数量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集省药采平台上全省医疗卫生机构2016年、2017年采购量中的最大值为此次专项采购的数量,供企业报价时参考。
2. 企业网上报价。相关企业按照量价挂钩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企业报价要在减让国家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销售价格,更多地让利于患者。同时,要承诺在江苏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其它省(市、自治区)。
3. 开展价格谈判。在企业报价的基础上,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遵循以量保供、量价挂钩、公平合理的原则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具体谈判规则另行制定)。
(二)备案采购。对《通知》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中,没有纳入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直接纳入备案采购范围,参照我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备案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对《公告》中没有纳入本次议价采购、备案采购范围的品种,相关企业应直接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降价申请,且降价金额不得少于降税金额。
四、采购配送
本次抗癌药专项采购省级公布的价格即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的价格,不再组织市级价格谈判,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专项采购抗癌药配送选择、货款结算等按照《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任务部署要求,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做好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要落实牵头责任,切实履行好采购政策制定、采购工作组织协调和采购过程监督管理等职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据采购政策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系统,做好医保结算的同步调整,确保专项采购抗癌药报销政策按时落地。
(二)坚持公开透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专项采购过程中,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合理引导舆论预期,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监督管理。按照《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集中采购抗癌药的采购监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流程,畅通渠道,按照临床诊疗工作需求及时将抗癌药物纳入采购目录。要提升癌症患者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广癌症临床用药指南,落实药师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