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合理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6〕200号),现就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耗材情况;
(三)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回款情况;
(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五)医疗机构签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情况;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廉洁购销合同》情况;基层医疗机构与旗县区和药械采购机构的授权(委托)协议签订情况。
三、检查形式
(一)自查阶段(2017年5月26日-6月2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自查表(附件1)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总结和自查表(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于6月3日前报当地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机构于6月3日前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
(二)督查阶段(2017年6月5日-6月9日)。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督查统计表(附件2),于6月9日前将督查工作总结与督查统计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
(三)抽查阶段(2017年6月12日-6月16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旗县区和市直医疗机构的自查、督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药品耗材所有交易在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严禁平台之外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三)市卫生计生委将对自查督查工作不力,上报资料和数据不及时、不真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对发现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核。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 汪臻泓
联系电话:0478-8762054
电子邮箱:120948092@qq.com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情况自查表
2.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督查统计表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