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等规定,中选企业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增加规格包装、变更企业名称等信息,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现将涉及我省部分中选药品变更信息告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