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对部分消化类药品2013年5月1日以后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进行调整规定,现我中心依据790号文要求和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制定原则,经企业重新报价,对部分符合报价原则的中标成交产品价格进行调整(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核对调整本单位使用品种,严格执行,确保临床用药。
附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附件1:调整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中标成交产品价格列表(医疗机构用)
附件2:调整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中标成交零差率产品价格列表(社区机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