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佳木斯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
佳木斯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2019年12月10日
佳木斯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省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印发的《黑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黑药采领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中选药品、价格及配套措施,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经验;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工作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和试点扩围的规则,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结果和省配套措施,统一组织落实全市的中选药品集中采购及使用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处理好带量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带量采购和使用
1.落实带量采购任务。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的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种中选药品,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公立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药品顺利进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
3.落实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开展医师宣传培训,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生产企业要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实行周转金预付。
1.实行预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周转金制度。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后,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落实预付周转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周转金要专款专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在合同期结束1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同一行政区域有不同医保统筹区(如农垦、森工、铁路等)的,分别由市、县(市)医保部门负责协调预付周转金事宜。
2.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对于不及时按合同付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
1.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自愿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自愿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2.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改善用药结构,有效完成采购量而节省的医保基金留给公立医疗机构,现有医保结算定额不做调减。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开展日常监测。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数据和完成情况,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
2.实行医保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
3.实行购销合同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须与生产企业或其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加大医疗机构监督力度。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未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医保总额指标等支付额度核定、医保定点管理考核中予以惩戒。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六)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
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三、工作安排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做为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市医疗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落实佳木斯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跟踪、检查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兼任。
(二)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制定医保支付、考核管理、医师培训、药品质量监管、周转金预付管理等与本实施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商务和经济合作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并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等工作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
(四)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在推进和落实试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切实保障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在12月份执行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