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第七章第六十条“对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产品,可建立增补或备案采购流程,具体由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经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在本采购周期内对通过资质审核的新通用名品种(详见2010年9月3日《关于申请挂网新通用名品种公示的通知》)以挂网备案采购的方式供医疗机构采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采购的新通用名品种必须从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公布的目录中(附件1)选择,选择的药品应是2009年药品阳光采购入围品种中不可替代且临床疗效确切的品种,并须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挂网新通用名品种的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经销企业协商确定,协商过程中医疗机构要反复摸查拟采购品种相关价格信息,认真对比已入围相同疗效品种的价格水平,合理地确定备案采购价格。
三、备案采购的新通用名品种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医疗机构须将具体的药品品规信息和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向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才能采购(附件2)。
附件:1.挂网采购的新通用名品种表
2.新通用名品种采购价格备案表
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