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在采购、结算环节全面应用国家医保业务编码的工作要求,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全面使用药品、耗材国家医保业务编码的通知》(沪医保办(2023)22号)要求阳光平台向各医药机构推送上海统编代码停用信息及国家编码生效信息。自7月22日起,各医药机构在采购、结算系统中全面使用国家编码,停止使用上海续编代码。现公布上海统编代码、原结算测试码与国家编码映射关系,详见附件。
为衔接国家编码,字典库将直接使用国家编码对应包装单位。例如:原上海编码主射剂对应包装单位为“支”,将调整为国家编码对应包装单位“盒”。如因包装单位受变更造成的国谈药品参考采购价、带量采购中标价、药品议价、定额标准,医保支付标准等变化的,阳光平台将根据包装内含数量直接进行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推送公告的药品包装单位及包装内含数量进行价格核对。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1773262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