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应急采购药品的采购流程,按照《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的通知》(卫药秘〔2017〕1号),现就采购应急药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卫药秘〔2017〕1号通知规定,对原配送企业不能供应的药品,必要时可协商有关企业建立临时配送关系(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临床必需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经积极协调原配送企业后仍无法供货的,医疗机构可启动应急采购。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通知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录入应急药品采购信息。医疗机构登陆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录入临时采购价格信息和临时配送企业信息,并发送临时采购单进行采购,具体流程见附件。
三、应急药品采购信息经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至省医药采购平台,切实保障药品供应渠道通畅。应急药品采购信息单独统计采购比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小于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进行采购。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