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省药械采购平台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其中,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将于2月20日起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含毒麻精放类药品,详见附件2),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未在线交易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无需通过自行采购方式采购。
咨询电话:0571-12393-3;联系地址:省行政中心三号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40号)1号楼1楼。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