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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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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让人民群众能在更多渠道、就近就便购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享受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国家医保局的工作部署,现就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集采覆盖范围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联盟和我省组织的集采,下同)。鼓励并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连锁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由总店(或总公司)统一参加。以上机构在配备集采药品的同时,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

申请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承诺书(附件1、2),由市(州)医保部门汇总确定名单后,向社会公布及动态更新,并负责将名单及采购需求汇总后报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由其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二、明确“三进”药品范围

遵循企业自愿、主动承诺、产能充足、保障供应的原则,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在国家和我省集采落地执行的中选药品中,将中选企业承诺供应的产品纳入我省“三进”集采药品范围,重点是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并根据集采落地品种及时动态调整。

参加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药品,并签订承诺书(附件3)。中选企业要切实承担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确保采购需求及时足量供应,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市(州)医保部门要强化集采药品供需对接,积极协调中选企业履行保供承诺,提升基层用药可及性。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协调中选企业提高配送效率,确保集采药品稳定供应。确实无法供货的,将相关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后报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由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协调处置。

三、落实集采政策要求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在遵循国家药品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我省“三进”集采药品供应清单中自主选定药品。市(州)医保部门汇总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医药机构年度采购需求量,报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由其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新开展的集采及到期接续的集采,市(州)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辖区内医药机构。在集采药品报量时,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参加集采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开发省药械采购平台相关功能,支持参与“三进”相关单位提交承诺书,维护“三进”集采品种信息,动态更新“三进”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应及时为“三进”医药机构提供省级集采平台账号并开展平台操作培训;市(州)医保部门做好政策解读、组织购销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鼓励连锁定点零售药店总店(或总公司)参与报量。定点医药机构执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时不得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产品。

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相关医药机构应按照《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执行价格政策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鼓励定点零售药店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五、加大推广展示力度

参加集采的零售药店要明确标识集采药品,鼓励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市(州)医保部门可组织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等标识牌。开通定点药店比价小程序的统筹地区,要在比价信息界面上标明药店是否参与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六、加强“三进”监测监督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组织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串货倒卖集采药品等情况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摘牌、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四川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川医保规〔2025〕1号)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加强定点机构绩效管理,将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报量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优先将参与集采或按相关政策销售集采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结算管理范围。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药机构集采品种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省医保部门协调解决。

七、精心抓好组织实施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索创新,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要加强对集采药品“三进”的政策培训及解读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集采药品“三进”取得扎实成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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