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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福建省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项目: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公开招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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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26日 所属项目: 福建省闽侯县医院院标 

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闽侯县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HK-201906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8757802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闽侯县医院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昙石山东大道123号

联系方式:江主任0591-2298215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先生8757802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创意园B座40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采购项目的名称: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2、数量:1年

3、项目基本概况:为加强闽侯县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使用中药颗粒,杜绝销售假药、劣药,建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规范的采购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所有有资质的投标人均可前来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6月27日 09:00 至 2019年07月0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电子版)售价1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如需纸质版请另加工本费5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7月1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7月1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若投标人代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提供单位负责人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提供2018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1、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为从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否则投标无效。

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1、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2、投标人应对其自身、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代表进行无行贿犯罪承诺。3、投标文件中本项须提供原件,否则投标无效。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10%,按照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扣除。 2、对监狱企业产品(限货物)的价格给予(6%-10%,按照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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