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现通知如下: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受采购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仍不能退还的,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将详细原因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馈。
我中心自即日起,针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40日内仍未退还且未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书面情况说明的,将函告采购人进行提醒。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采购二部李先生,0760-89817126)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