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函〔2024〕132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相关批次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部分集采药品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第八批集采39个通用名药品中
选/备供/第二备供产品(见附件1、2)、国家组织第二至五批协议期满接续66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见附件3)、新疆协议期满接续和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采6个通用名药品中
选产品(见附件4)。
(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续签时间。各批次集采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约定采购量及签订采购协议
(一)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确认的约定采购量,本次续签药品各批次采购周期截止日期均为2025年12月31日(共17个月),合同一次签订。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有序开展采购工作,积极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须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签订采购协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8月1日前组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相关要求
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对国家组织集采续签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前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127号)要求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各批次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考核、医保基金预付、结算、医保支付标准、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分别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42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二至五批和新疆“2+N”联盟集采部分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及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44号)执行。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采购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