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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转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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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省属、市直及驻锦部队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函〔2024〕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全市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锦部队医疗机构于2024年6月25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干扰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及时查询协议采购量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要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在中选结果执行前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查询中选药品首年协议采购量。省属、市直及驻锦部队医疗机构自行通过平台在中选结果执行前做好协议采购量查询工作。

三、按时签订采购协议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要在6月20日前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中选(代理)企业完成《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的签订工作,并明确采购数量。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在6月20日前积极主动与药品中选企业完成采购协议签订。

四、及时测算并足额申请周转金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依据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协议量在执行中选结果前做好周转金的测算和申请工作,确保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采购货款。

五、规范采购行为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要求,合理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在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协议量。同时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做好院内培训,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

六、强化集采药品日常监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要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积极跟进中选药品进院情况,7月底前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任务量品种零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中选品种使用监测,每月按时统计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按进度完成任务量。在执行中选结果时,遇到供应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所在地区医保部门,省属、市直及部队医疗机构反馈至市医保部门。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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