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我中心于2021年1月26日起,开展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签署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工作,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上传承诺书。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国保办发〔2020〕59号)“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要求,我中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停止未上传承诺书企业产品的挂网资格,停止未上传承诺书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
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于2021年5月31日前签署并提交承诺书。也请医疗机构协助督促相关企业及时上传承诺书,避免影响药品和医用耗材产品供应。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