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及时将本次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相关医药机构,指导辖区内相关医药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签订,强化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高价非中选药品异常使用、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等问题,可对问题企业采取约谈、提醒等措施,同时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及时上报省医保局。
二、第十一批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6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8日,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医疗机构遇中选产品断供时,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
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发生临床需求重大变化的,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监测范围。
四、本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常见病慢性病接续采购药品、广东联盟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等省集采存在重复的,自第十一批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各采购平台将关闭相关药品原历史购销合同采购下单功能,请各相关医药机构按本次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五、按汕医保〔2022〕101号文要求,我局已于2026年1月将2026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