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增强履约意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
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
(暂行)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及《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等文件精神,为增强履约意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实行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确保药品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采购。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公布后,药品生产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慎重选择委托经营配送代理企业(以下统称“配送企业”),并在平台点配送后,尽快与配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和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无故不点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缺药的,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价为挂网药品的医疗机构最高采购价。鼓励医疗机构或采购联合体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价进行谈判(联合谈判)议价。
二、履约管理
(一)挂网生产企业履约考核表
通过对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问题处置有效性及医疗机构满意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见下表: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供应及时性 | 40 | (1)无正当理由不按挂网药品的挂网信息、规定时间和订单数量供货的,每个品规一次扣2分。 | 除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物价部门政策性降价,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无法正常生产供货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配送企业,并向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书面报告。如已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的,可不予扣分。 |
(2)未按时供货不按规定报告原因的,每个品规一次扣5分。 |
(3)不发货且伪造发货记录或虚报发货数量的,每个品规一次扣10分。 |
2 | 质量保障性 | 30 | 因药品生产环节质量问题被食药监部门处罚取消挂网的,该项不得分。 | |
3 | 问题处置 有效性 | 20 | (1)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产品问题未做及时响应和有效处置的,每个品种扣10分。 (2)因配送企业原因造成不配送、不足额配送或不及时配送的,应及时向所在医保局和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产品替换或配送变更等工作,确保临床用药。未按规定报告的,每次扣5分。造成医疗机构缺药,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并按每个品种扣10分。 |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发现因配送企业原因造成的配送问题,并及时做好预案,确保药品供应。 |
4 | 医疗机构 满意率 | 10 | 依据医疗机构反映及问卷调查情况酌情扣分:口头警告的,每次扣1分,责令限期整改的,每次扣5分,整改不力的,该项不得分。 | |
(二)配送企业履约考核表
通过对订单响应率、发货及时率、入库率、药品配送储运环节质量、处置问题有效性及医疗机构满意率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见下表: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订单响应率 | 20 | (1)订单响应率得分=订单响应率*20 (2)超过2个工作日虽有阅读但未处理订单按不供货处理,有发现未及时处理订单,该项不得分。 | 订单响应率=订单发送时间开始2个工作日内已阅读的采购记录数/采购记录总数*100% |
2 | 发货及时率 | 30 | (1)发货及时率得分=发货及时率*30 (2)在2个工作日内未做发货操作(含缺货登记),每条采购记录每延迟1个工作日,扣5分。 | 发货及时率=订单发送时间至配送发货时间2个工作日内的采购记录数/采购记录总数*100% 除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外,无法正常配送的,需提前30天电话和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向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书面或网上报告。 |
(3)发现填报虚假发货信息,每条采购记录扣10分。 |
3 | 入库率 | 10 | 每月挂网药品入库率未达到90%的,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 入库率=当月入库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 |
4 | 药品配送储运环节质量 | 10 | 因药品配送储运环节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处罚而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每个品种每次扣10分。 | |
5 | 问题处置 有效性 | 20 | (1)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产品问题未做及时响应和有效处置的,每个品种扣10分。 (2)因挂网企业或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无法配送、不及时或不足额配送的,在接收采购订单后,应立即通知医疗机构和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并积极配合做好产品替换或配送变更等工作,确保临床用药,同时报告所在医保局。未按规定报告的,每次扣5分。造成医疗机构缺药,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配送企业承担,每个品种扣10分。 | 对库存不足,可能影响临床用药等情形,应提前30天以上书面报告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如已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保障药品供应的,可不予扣分。 |
6 | 医疗机构 满意率 | 10 | 依据医疗机构反映及问卷调查情况酌情扣分:口头警告的,每次扣1分,责令限期整改的,每次扣5分,整改不力的,该项不得分。 | |
履约考核表中涉及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责任认定等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8号,以下简称“8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将每月15日通报生产(配送)企业履约管理定量评价成绩,执行省医保办做出的处理决定,并按照省医保办处理意见督促违约方限期整改。
三、“两票制”管理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开一次发票,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由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企业供应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其中,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一个境外制药集团只能选择一个进口代理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开具第一票;
2.基础输液实行“一票制”,交通不便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包括县级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础输液可以实行“两票制”;
3.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对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不受“两票制”限制。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流通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属于国家、省级储备药品的配送,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两票制”实施范围
我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所有挂网药品的供货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均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
(三)“两票制”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配送送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或国内总代理)索要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药品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的订单发货后,应在交易平台上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购入发票和开给医疗机构的销售发票的编号,并同时上传购入和销售发票图片,供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使用。
药品配送企业应对第二票与第一票之间的真实性、一致性、相关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被查实有违规问题的,依据闽医保办〔2016〕8号追究责任。
(四)药品配送管理
药品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的模式,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为确保全省乡村各级基层医疗机构能够配送到位,鼓励实行集团化(各片区分公司、子公司)配送。
一个生产企业在同一片区只能指定1家配送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配送的,应在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需求情况下,依据双方合同及有关流程办理变更手续。各片区的药品配送企业变更申请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负责审核,省属片区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负责审核。药品配送企业变更申请样表附后。
四、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将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情况作为定点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做到货确认的定点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每月履约管理定量评价成绩将作为企业诚信行为的考核重要依据。对履约管理定量评价成绩分值在60分以下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挂网等处理。涉及不诚信“黑名单”情形的,依据闽医保办〔2016〕8号文严肃处理并追责。
(三)药品配送企业每月订单响应率、发货及时率均应达100%,入库率需达90%以上,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经督促,企业仍不及时纠正或按期整改的,次月起暂缓支付上个月部分货款,即按上个月结算金额的90%预付,待整改达到考核目标后,再结算余款。对订单响应率未达80%,或发货及时率及入库率不足70%的,该月货款全部暂缓支付,对医疗机构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供应企业承担。同时要求挂网企业考虑更换药品配送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程序取消该配送企业所有品种的配送资格。
(四)对挂网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的,取消挂网、配送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定点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依据违约责任的认定,由挂网企业或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在货款中扣除。
(五)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定点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六)挂网价格实行全国联动,如挂网价格高于本品全国最低采购价的,企业应主动及时向省级平台报告并做出价格调整,若不及时报告,一经发现核实,将视情节予以暂停挂网、强制调价直至取消挂网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挂网药品如发现有生产企业底价代理高价挂网的价格虚高现象,一经查实即予撤网。
(七)各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要加强对“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两票制”,未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及企业,将按照8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
委托配送企业变更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挂网企业名称 (盖章) | |
被授权人姓名 (附身份证复印件) | | 联系电话 | |
变更详细原因 | |
变更明细 | 区 域: |
原配送企业: |
现配送企业: |
设区市医保局 审核意见 | 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意见 | 省医保办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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