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采购和使用管理,现就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品种
(一)符合国家或者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已获得国家医保代码且纳入药监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详见附件1)。
(二)经省药监部门备案的青海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详见附件2)。
二、挂网企业
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和我省药监部门批准生产中藏(蒙)药自制制剂的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剂配送企业挂网工作同步开展。
三、申报挂网流程和要求
(一)请药品采购中心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按照我省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建设实际情况,设立“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中药配方颗粒相关生产企业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按挂网要求完成申报。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设立“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采购模块,并参照体外诊断试剂挂网模式进行挂网。
(二)已获得国家医保编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中药配方颗粒名称、国家医保代码、最小计量单位、包装规格、申报价格、上市备案号、备案时间、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申报产品,省药品采购中心对申报信息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完成挂网工作。
(三)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生产医院以中藏药自制制剂名称、医保目录编码、规格、制剂生产医院、制剂备案号、申报价格、价格构成情况表等信息进行申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对申报信息核实后,按相关程序完成挂网工作。
四、挂网价格
(一)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申报挂网价格,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区)医疗机构实际交易的最低价,并向省药品采购中心承诺最低交易价挂网,申报价格含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未在其他省挂网或交易的由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申报青海省挂网价。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实际交易的最低价发生变更的,须在30日内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进行变更申请,经省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予以变更。
(二)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挂网价格,由申报医疗机构自主申报挂网价格,申报价格需同时如实填报价格构成情况表(见附件3),价格构成情况表按挂网实际规格填报,同品种多个规格挂网的填报最小规格,不同剂型的按每种剂型单独填报。
五、有关要求
(一)挂网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为质量和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高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的供应。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由生产医院自行配送。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恶意报价,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或连续2个月无法正常供应的,取消挂网资格。取消挂网资格后一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失信处理。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不按时供货、不能保证供应等情况,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记录。
(三)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参考国内主流中药材专业市场和“招采子系统”中全省挂网采购价格水平,结合临床实际,优先选择质优价廉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不高于挂网价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自主议价采购,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按相关规定在省、市(州)药监部门批复的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四)各市、州医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院内中藏(蒙)药自制制剂网上采购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监管,强化网上采购监督检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