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应用及我区《药品分类挂网采购工作细则(暂行)》要求,经比对核查挂网目录中同厂牌、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产品价格,发现部分药品价格不符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挂网药品价格,拟对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对于已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阳光挂网的药品,其挂网价格高于“一览表”中同编码产品各省挂网价格的,需调整至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包含广东、福建、重庆价格)。
二、动态调整时间
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
三、具体要求
(一)请所有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核查本企业挂网药品价格,对于价格异常的请及时登录招采系统的“动态调整”模块按照自治区挂网价格要求调整挂网价格。
(二)我区已梳理出部分挂网价格高于“一览表”同编码药品(详见附件),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系统“动态调整”模块主动完成挂网价格下调工作。
1.若企业核实拟调整价格结果表中的“最低价”无误,则登录“药品招标管理-价格确认管理”功能点击“同意”。
2.若企业核实拟调整价格“最低价”后,认为该价格采集有误,请登录“药品招标管理-价格确认管理”功能点击“不同意”,上传盖章的澄清及证明材料。若挂网价仍高于表中次低价,须提交次低价证明材料,依此类推,直至证明自治区挂网价格无误。
3.若企业无法认可拟调整价格表中各省挂网价格,可登录“药品招标管理-价格确认管理”功能点击“申请自主撤网”,上传盖章申请材料说明撤网原因。
逾期未操作的产品,我区将按照附表中该产品全国最低价格进行价格调整。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联系电话:0991-8802195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