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6〕56号)文件精神,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我中心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专家对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医疗机构提出的备案采购药品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以及按规则(仅有进口高质量层次产品中标或已纳入备案采购目录的药品,国产同品规的产品可经公示后纳入备案采购目录)拟纳入备案采购目录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材料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
二、要求: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8年1月19日至1月25日止(公示7天)。
四、其他事项:
1.尚未递交基础库产品资料或基础库产品资质尚未合格的,请尽快递交资料或维护基础库产品信息。
2.公示结束后将开展相关产品的价格梳理工作。
3.联系方式:电话:0571-86401873、86401737;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73号(6号创意产业园1号楼一楼)。
附件:1.评审结果(表一、表二)
2.按规则拟纳入长期备案采购目录的产品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