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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关于落实国家集采第9-11批药品预警标识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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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挂网细则》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预警标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黄标”预警标识范围

国家集采第9-11批相关药品。

二、“红黄标”预警标识规则

1.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地区,高于自身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2.国家集采未中选已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

3.国家集采未中选参比制剂,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锚点执行该参比制剂的黄标预警标识。暂不执行红标预警标识。

4.国家集采未中选未过评同通用名药,高于全国最高中选价的为黄标(红标=黄标/1.8*3)。

豁免情形:口服固体制剂药监部门审批的最大规格价格不高于0.2元/片(粒)的,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注射剂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

三、“红黄标”预警标识及调整

标识时间:即日起在兵团招采系统内完成标识工作,标识信息系统内可查看。

标识调整:一是相关企业对标识结果有疑议的可进行申诉,经核实后可进行调整;二是相关企业如降价至合理范围也可联系兵团进行预警标识调整。

相关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及时登录系统查看相关标识信息,做好挂网价格调整和标识调整工作。

联系电话:舍晓婷0991—4607069

焦伯仁0991—4607077

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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