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湖南省产品价格调整申报工作的函》(湘医保招采函(2024)号)的有关规定,部分国家组织集采中选药品非供应湖南产品挂网价格高于集采中选价格的1.5倍和我省参与国家组织(含接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低值(详见附件),需进行挂网价格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流程
各相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30日18:00前登录湖南省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通过动态价格调整模块,按照不高于最小包装拟挂网价格(详见附件)调整其价格。
二、申诉流程
如对拟挂网价格有异议的,企业应于9月30日18:00前登录招采子系统,通过“申投诉管理”模块进行申诉,申诉的产品经省医保局复核后,届时按处理意见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符合以下情形可不进行价格调整,但需要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1)拟调整价格药品与我省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我省最低水平;(2)针对药价风险品种中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3)生产企业在价格申报期间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证明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
2.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本次价格调整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拟挂网价格进行价格调整,后续将按企业调整后的价格供医疗机构采购。拒不配合价格调整或不进行申诉的产品,将于9月30日18:00后暂停挂网,并按要求开展价格风险警示、信用评级处置等措施。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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