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等的要求,我中心拟对部分第二类疫苗(不包括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进行补充采购。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安徽省2019年第二类疫苗补充采购;
2、项目范围:全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供应管理职能的市级疾控机构);
3、项目单位: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委托采购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方式
实行限价集中采购的方式。
三、企业报名
1、报名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布后3个工作日17时截止。
2、报名地点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楼313室,地址:合肥市繁华大道12560号。
3、报名方式
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在《2018年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及《安徽省2018年第二类疫苗应急采购目录》内,且须符合本公告附件2及附件3要求。企业须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名,并递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2)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产品报名表,见附件1;
(3)企业资质,见附件2;
(4)产品资质,见附件3;
上述材料(纸质)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以产品为单位装订成册(正本1份,副本1)。
四、联系方法
申报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与项目联系人联系。联系人:罗献伟,电话:0551-64383005。
附件:
1、产品报名表;
2、企业资质要求;
3、产品资质要求;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6月10日
附件2 企业资质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企业在我国境内指定的一家代理机构视同生产企业。
二、生产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代理机构须提供:生产企业代理协议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三、企业须提供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1、企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5、企业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3 产品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须具有该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进口疫苗的代理机构须具有该产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所有产品须具有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
三、进口疫苗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进口药品批件》;
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四、所有产品须提供邻接省份(山东、河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最近一次集中采购最低价证明材料。对于尚未进入邻接省份最近一次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须提供报价不高于上述6省最低价的承诺函;
五、产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