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包头市第三医院中药饮片采购供应商资质入围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包采公〔2019〕8645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FZZB-BTZF2019-0006 |
| 采购目录: | 货物类\医药品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中“申报注册”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查询状态为“有效”; 2)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采购内容; 3)投标人能够供应中药饮片1000种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5)药品经销商须依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的《药品GMP证书》; 6)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16-2018)与本项目相关类似业绩合同; 7)投标人须配备足够仓储面积及足够数量的饮片存储,中药饮片仓储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投标人须具有一定配送能力,且配有冷藏专用车辆等能按时完成供应(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投标人提供的中药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要求,并能够提供每一品种及每一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单(须提供本单位以往供应产品检验合格的报告单复印件) 10)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行政处罚、未被列入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中药饮片采购供应商资质入围 |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19年02月18日 16:00 |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19年02月26日 08:30 |
| 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00 |
| 获取文件地址: | 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凯旋银河线1-2919室 |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500.00 |
| 答疑会时间: | |
| 答疑地址: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年03月12日 09:30 |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 开标时间: | 2019年03月12日 09:30 |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第三医院 |
| 采购人地址: | 东河区 |
| 采购人联系人: | 张**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2624035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菏泽市人民路数码大厦A座5楼 |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 37001816701050148087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菏泽铁路支行 |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项目负责人: | 高培宏 |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5955918 |
| 采购文件: | 包头市第三医院中药饮片采购供应商资质入围招标.pdf |
项目预算合计: |
采购内容为: | 采购条目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采购明细清单 | | 9870592 | 货物 | | 1.0 | 包头市第三医院关于中药饮片采购供应商资质招标 |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第三医院、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