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入市价计算原则办法及2013年基本药物入市价相关数据源的公示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粤卫〔2013〕67号文)规定,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入市价计算原则办法以及2013年基本药物入市价计算的数据源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入市价计算的原则办法
(一)入市价参考价的选定标准。同一厂家同一药品同一剂型规格最低5省或3省的平均中标价格的选取,对于存在多个包装的,各包装药品换算为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后选取最低值作为入市价。交易成交后还原各包装价格,则直接用包装规格乘以最小制剂单位的入市价。
(二)同一药品不同剂型含量的差比计算,首先按“5个省”或“3个省”计算全国中标平均价与广东省现行采购价比较取低值后;再与按差比规则计算后的价格比较取低值;然后再与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三控”差率)后的价格比较,选择低值作为入市价。具体的差比价运算,以药品报名分组后的剂型规格品为基础,按照国家发展委《差比价规则》规定的原则方法、计算顺序,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差比价规则》未规定的不实行差比。
(三)参加基本药物交易的单独定价品种,均不能标注质量层次,执行统一价格。
(四)不同类别药品之间的差比价问题。基药与非基药之间、医保目录品种与非医保目录药品之间、低价药品与非低价药品之间、分组后独家与非独家的同一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除低价药(含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品种)外,其他同厂同质量层次药品的入市价均需进行差比价计算。
(五)标注厂家定价药品的差比价计算。该类药品部分规格选择参加基药,部分选择参加非基药的,如属同厂药品,则同一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入市价需进行差比价计算。
二、药品报名时限的界定
所有参与基本药物第一批交易的品种,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出厂(口岸)价格报送,并经审查符合相关交易条件,方视为报名有效;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报送出厂(口岸)价格的,应抓紧报送并参与第二批交易。
三、入市价计算的数据源
(一)此次公示的数据源包括入市价计算涉及的最高零售价和中标采购价格相关数据。现按照省药品交易中心提供的报名药品目录,剔除基本药物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非基本药物后,涉及到的药品全国中标采购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数据信息详见附件1、2。
(二)2013年6月份前28个省的药品中标采购数据信息由省卫生计生委采集,采集的时间为4-5月份;省卫生计生委采集不全的省份以及6月份之后新招标的北京、吉林、上海、山东、陕西、宁夏、重庆、云南8个省(市)中标采购数据由省物价局采集,采集时间为6月- 9月15日。广东省现行药品采购价格的采集时间为2013年10月份。
(三)所采集的全国中标采购数据信息中,涉及部分药品中标采购数据信息与国家药监局网公布的注册信息不一致或查询不到,无法进行编码标准化,详见附件3,该批药品数据信息暂不纳入药品交易入市价计算范围。
四、入市价相关事项申投诉的受理
(一)入市价相关事项申投诉由省药品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汇总和初审。
(二)生产企业对入市价计算数据源的申诉,属相关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撤标证明的药品,经核实属实的,该药品在该省份的中标价可不纳入此次入市价计算;对于因没有供货、药品质量标准提高、原材料成本上升以及近年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物价局优质优价等其他原因申诉的情况,因不符合药品交易办法有关规定,不予处理。
(三)公示期从2013年12月12日起至12月18日17:30分止。社会各界对公示的入市价计算原则方法以及计算的数据源有异议的,请直接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网上实名反馈,并将“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下载加盖公章于公示截止日前邮寄或送达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七楼,邮编510620,咨询电话:4000-16-9191)。网上反馈意见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相关连接:
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入市价计算原则办法及2013年基本药物入市价相关数据源的公示》
http://www.gdpi.gov.cn/tztg/420497.jhtml
附件:
1.2013年广东省基本药物报名产品入市价计算涉及的中标采购价格公示表
2.2013年广东省基本药物报名产品入市价计算涉及的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3.未能编码标准化的药品中标采购价格公示表
4.药品交易入市价计算原则办法公示意见反馈表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