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1〕16号)文件要求,市医保局对市区31家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第四批集采药品和国采冠脉支架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17日--3月21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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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