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省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配送和使用,规范集中采购各方的购销行为,根据《2010年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未按规定供货的部分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规及企业进行以下处理(详见附表):
一、对被多次反映未按规定供货或供货不到位的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企业该品规的中标资格,从取消之日起该品规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并挂网公告。
二、按同品规入围企业专家评议标得票多少依序替补,替补的品规需通过网上集中采购。
三、已取消中标资格的品规,在无替补药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备案采购程序采购同品规其他厂家药品。
附表:部分国家基本药物供货不到位品规及企业和处理结果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