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要求,与“4+7”试点城市协同,结合本市实际,经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小组研究,市政府批准,在首轮供货周期内履约情况良好、中标药品质量稳定、供应充足、临床使用平稳的前提下,决定对“4+7”试点范围内药品开展续约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续约规则
1、本次续约范围为“4+7”试点中选(以下称原中选)的25个药品。续约价格即为本市新的中选价格,原则上续约价格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价格水平。续约年采购任务量原则上不低于首年任务量,并参照历史用量和增长率制定(药品名单和任务量见附件1)。
2、对原中选且联盟地区中选的药品,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价格的,可以直接续约1年;对原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平均价的,可以直接续约1年。在此基础上,对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入围企业3家(含)以上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最低价的,可以直接续约2年。
3、按照“双向选择,带量分包”原则,如原中选药品不同意直接续约的,医疗机构将从联盟地区中选结果中选择1个中选药品,作为本单位供应药品。如原中选药品接受不高于扩围中选最高价的,也可纳入医疗机构选择范围。全市汇总后,医疗机构分别与接受价格的企业分包带量签约1年;不接受价格的企业的任务量自动转给其他签约企业中的最低价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企业确认续约价格
请原中选药品企业根据上述续约规则,于2020年3月24日9:00至25日17:00加盖公章价格确认表(附件2)传真至010-89152647,确认续约价格。
(二)启动医疗机构与企业双向选择
对于原中选药品未能直接续约的药品,采购平台拟于3月26日开放系统功能,启动医疗机构网上遴选工作(另行通知)。汇总各医疗机构遴选结果和各企业计划任务量,与相关企业确认签约价格。
(三)全面执行续约(签约)结果
鉴于当前本市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且本市“4+7”试点首年采购周期于2020年3月23日到期,为确保临床和患者用药延续稳定,统筹考虑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本市“4+7”试点采购周期延期,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同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延期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仍执行原有政策,请各有关企业确保质量和供应。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关注采购平台通知公告。
特此通知。
电话:010-89152632/010-89152642
传真:010-89152647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药品名单和任务量列表
附件2、2020年续约价格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