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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吉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的说明

所属项目: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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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吉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的说明
信息来源: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6日 所属项目: 2013年吉林省标,2015年吉林省公立医院项目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我们陆续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电话或网上QQ咨询2017年8月1日新、旧药品网采系统更替后“省级统一结算”工作的一些问题。为保证吉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新、旧网采系统内网采结算数据“省级统一结算”工作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级统一结算”依据

自2017年8月1日起,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版药品网采系统名称)内每月1-10号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财务经办人负责网上编制的,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审核经办人网上终审的上一个月的电子月结算单(月退款单)数据作为“省级统一结算”工作支付依据。月结算单(月退款单)具体编制内容是上一个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财务经办人已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终审确认的电子销售发票(退货发票)数据。

例如:“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于2017年8月1日启用,那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在2017年9月1日至10日期间编制2017年8月份月结算单(月退款单)。

二、“省级统一结算”方式

每月25日,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月实际汇缴到账资金,按“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月结算单数据向相关企业开展结算支付工作;同时,根据各药品经营企业退药款到账资金,按“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月退款单数据对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退药款支付工作。

未纳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网上电子月结算单、月退款单的数据所对应的应收、应付药品款,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不负责核算支付。

三、“省级统一结算”资金来源

(一)“省级统一结算”资金分结算资金和退药款资金。

(二)结算资金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单位每月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编制的月结算单金额,于每月10日前足额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

(三)退药款资金来源:相关药品经营企业,根据每月在“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涉及本企业的月退款单金额,于每月20日前足额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企业当月未及时汇缴退药款的,系统将自动冻结相关企业当月可支付的药品款;冻结的药品款将于退药款到账月份支付。)

“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名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吉林银行长春康平街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0101 0120 1111 6786 78

开户银行行号:313241010502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政策的通知》(吉财社﹝2017﹞333号)文件要求,在坚持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模式的前提下,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药品货款归集汇缴方式。即由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统一归集汇缴变更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省级统一结算”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详见附表1)第一笔汇缴款,应根据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药品)”(旧版药品网采系统名称)内2017年7月份月结算单金额,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及时、足额汇缴。

(二)缴款方式变更后,为做到财政部门与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往来账实相符,保证财政部门能及时、足额汇缴“省级统一结算”资金,建议如下: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药品)”打印的2017年6月份之前(含6月)每月《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缴款申请》所含金额为依据,进行核算、归集、汇缴欠缴的网采药品结算资金。

2、各县(市、区)欠缴金额等于: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原“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内打印的每月《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缴款申请》里涉及的金额合计数减去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已经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的累计金额的差额。

3、在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通过系统打印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缴款申请》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算金额数为依据的前提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本单位每月上缴财政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是要理清财政部门每次向“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汇缴的结算资金具体是使用了哪些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上缴资金;二是要查清财政部门每次向“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汇缴时,使用各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缴资金的具体金额数;三是要算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欠缴财政部门网上采购药品结算资金金额数。

4、未按省财政厅333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缴完毕的县(市、区)(详见附表2),应加快核算、归集速度,最迟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欠缴款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

(三)根据《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网采系统的通知》(吉卫采〔2017〕14号)文件要求,原“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内最后一个月的月结算单和月退款单时间为2017年7月。

属于“省级统一结算”范围内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旧版系统相关功能停用后,因未及时网上确认电子销售(退货)发票造成未纳入2017年7月份电子结算单和退款单的数据,我中心不负责核算支付。未纳入2017年7月份电子结算单和退款单的网采数据所对应的药品应收、应付账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关药品经营企业自行对账、结算,如产生经济纠纷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附表1:“省级统一结算”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附表2:截止2017年6月(含6月)应付结算款各县(市、

    区)欠缴情况明细表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7年8月16日

附件 附表1:“省级统一结算”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xls
附表2:截止2017年6月(含6月)应付结算款各县(市、区)欠缴情况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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