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先后下发三版监测价,现将本市协同调整国家监测价,落实价格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2月5日,阳光平台已推送议价药品监测价红线,要求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重新议价,将价格调整至监测价或以下;议价价格不高于监测价的仍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为减轻医疗机构议价工作量,3月25日零点起,阳光平台将全库全量国家监测价作为议价初始化,请医疗机构及时调整采购价格。定点药店以监测价(按加成率加成后)初始化为药店上传价格。医疗机构可在“议价情况查询”内下载本机构议价信息进行参考。
国家监测价(第三版)涉及更新的药品,阳光平台3月25日同步更新推送。非议价药品高于监测价应调整至不高于监测价,具体药品详见附件。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