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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4年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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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药采中心字〔2025〕181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及我区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属于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62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具体药品详见附件1。

二、调整规则

(一)集采主供和备供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药品,应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除主供和备供外中选清单内其他药品,按照挂网价格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在内蒙古地区挂网供应。

(二)未中选药品中属于参比制剂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红线价格和其他已挂网省市挂网价格,调整后价格高于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1.8倍的进行黄标提示。

(三)未中选药品中属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比制剂的70%、其他已挂网省市挂网价格和上海红线价格。调整后价格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1.8倍的进行黄标提示,高于3倍的进行红标提示。

(四)未中选药品中属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不得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格及参比制剂挂网价格的60%。

三、申报要求

(一)第十批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开展挂网价格调整工作或调整后药品挂网价格不符合调整规则的,将暂停相关药品交易资格。

(二)生产企业需将《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调价申请表》、药品属性(包含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其他类型等证明材料)等加盖企业鲜章的扫描件按照要求递交,材料模板(见附件2)。

(三)递交方式:生产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药品产品价格调整】填写相关信息以PDF的格式上传材料,【法人授权书】项下递交业务受理表和法人授权书。

(四)材料申报时间:2025年9月5日-9月15日 。

联系方式:0471-4908343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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