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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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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全省医药机构,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医药企业:   
按照《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和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价格监测规范》(以下简称“监测规范”)等文件规定,前期在平台分批公布了挂网西药和生物制剂的价格监测标示结果,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平台红黄绿区价格区间采取了积极议价、在绿区价格区间采购等措施,各医药企业通过主动降低挂网价或销售价至绿区等措施,共同营造了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保持药品合理价格起到积极引导作用。按照价格监测“先纵比后横比、先西药后中成药”分步实施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过渡期。自2023年4月13日起,延长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在平台仅展示挂网西药红区、黄区和绿区的价格区间,不进行颜色标示,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平台红黄绿区价格区间进行合理议价,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绿区价格区间采购,过渡期内采购红黄区产品暂不纳入监测考核。过渡期结束后,将正式执行价格监测红黄绿标示,并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进行考核。
(二)常态化开设问题反馈路径。请各医疗机构或医药企业按照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https://www.scyxzbcg.cn)服务指南板块的“药品价格监测红黄绿标示有关问题解答”相关指引,对药品价格监测结果有异议或对红黄区产品临床供应等问题进行反馈,后期中心将汇总问题,分类处理。
(三)企业申诉处理。根据《差比价规则》对涉及通用名、规格等未注明儿童用药,而说明书仅有儿童用法用量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的;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等企业申诉应单列代表品的情况,下步将采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明确后及时处理。
(四)加强监测管理。一是对“同一质量层次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价格相差在4倍及以上、中成药在5倍及以上的药品,纵向价格涨幅在300%及以上的以及高于该价格的相同药品”在平台标示“价格特别严重异常警示”,对采购该类药品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测及对相关医药企业开展函询约谈提醒,纠治不当价格行为。二是因临床用药需要采购红区或黄区药品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议价,采购红黄区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低于黄区价格的按绿区价格进行监测。三是鼓励红黄区产品的医药企业主动降低挂网价、本省参考价或实际销售价,红黄绿区价格监测标示将根据药品最新价格信息动态调整,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企业及时关注调整信息。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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