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保局、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疗机构: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6号)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办理流程(CA办理指南,见附件1),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流程抓紧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委托书,确保12月1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省平台将于11月26日正式开通采购通道,各相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订单进行采购。医疗机构应在12月1日按照中选价格统一向患者销售,严禁在12月1日后以高于中选价格进行销售。原库存药品在12月1日前可继续按原价进行销售。
三、各区(市)医保局、各医疗机构要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宣传图版内容(见附件2),通过宣传板、媒体等形式,做好多方位宣传工作。
附件:1. CA办理指南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宣传图版内容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