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分支机构投标的,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 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财库〔2022〕3号文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供应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批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中药配方颗粒采购供应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即税收违法黑名单)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人出具声明函)
(5)已获取本次采购文件。(具体方式详见本项目公告)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投标人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政路3号
联系方式:86845255-18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
联系方式:020-37860533、378605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婕、邓子华
电 话:020-37860533、37860526